由互联网“大数据杀熟”所引发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18-04-23     字号: [小] [中] [大]

    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诸如网上购物、互联网社交以及知识学习等等,但是随着一些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互联网企业的产生,用户信息被广泛集中收集并依托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和使用,在这其中引发了很多新的问题,“大数据杀熟”就是其中之一。

    互联网“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企业依托海量的用户大数据,分析不同用户的消费偏好、平台黏性及价格敏感度等,并以此为依据对于相同条件下的同一件商品或服务,给予不同用户不同的价格,其本质是在对用户信息的充分掌握的基础上,通过价格歧视充分榨取消费者剩余的一种商业行为。因为按照这套算法,往往用户使用某一平台越多,大数据后台则认为其用户黏性越多,因此反而这类“熟客”在其终端看到的价格越高,所以被称为“大数据杀熟”。

    大多数都是不愿意被“杀熟”的,那么互联网“大数据杀熟”又是因何而来的呢?一方面,为了获取互联网的服务,我们广泛下载和使用互联网产品,而我们每使用一款互联网产品首先就必须进行信息授权,因此有越来越多的用户信息发布和储存在网络上。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正在不断提升,在几个重要的互联网领域中可能已经分别只剩下一到两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企业。企业的集中代表了数据的集中,而技术的发展则使得对每一个用户的分析和差异化对待成为现实。

    藉由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高度集中的优势互联网企业,正在采用广泛精细化价格歧视的方式,快速推动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剩余转移。用户依靠互联网获得了生活上的极大便利,而垄断性的互联网企业则依托大数据技术,一刻不停的收集用户的信息,包括职业、收入、消费需求、偏好、行踪、支付能力和意愿、心理和人际关系等等。每一天每一分每一秒都有海量隐私却高速海量地流入了这些企业的数据库,而后互联网企业则可以用算法处理数据,剖析用户的隐私,甚至预测用户的行为和欲望。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互联网企业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有好的一方面,比如依托大数据所实现的精确广告投放与商品推荐(实际上,我们无法完全避免接受广告与商品推送),可能的确是我们所需要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一旦生产经营者通过大数据掌握了消费者的底牌,即我们的对垄断平台的依赖程度,甚至推算出我们对商品的最高意愿支付价格,在极端条件下(或者说是未来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这些互联网企业可以为每一个消费者购买每一个不同商品时给出一个“定制化”的价格,这个价格就是这个消费者在这件商品上的最高支付价格,也就是完全蚕食掉消费者所有的剩余价值。诚然,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主要只是研究市场效率一个分析工具,但它也揭示了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使得其中每个人都得到好处,在“大数据杀熟”的案例中,似乎消费者显得更加弱势了。

    除了“大数据杀熟”,互联网企业垄断条件下的大数据分析,还可能引致严重的隐私信息泄露风险。3月26日,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中国用户更加开放,对隐私问题没那么敏感,在很多情况下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和效率。虽然他的观点可能是很有依据,甚至本身就是来自于大数据分析的结果,但仍然引起了很多争议。而仅仅在半个月后的4月10日,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克则因Facebook泄露用户隐私数据在美国国会接受质询,扎克伯克在新闻发布会上就8000万用户的隐私信息泄露进行了公开道歉,而Facebook市值蒸发超过五百亿美元。这也警醒我们,的确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在用户未知情的情况下,一些互联网公司收集了很多用户数据,为最大化其商业价值,他们或多或少都会把数据分享给第三方,最通常的情况就是用来投放广告,这几乎成为行业惯例。

    “互联网是一种自由精神”曾是很多人的信仰,它的“自由”发展的充满创造力的互联网产业也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巨大的成就,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今天也许我们应该更多的关注互联网的规制与机制设计问题,避免互联网未来逐步由“自由”走向“控制”。

    第一、应全面理清用户信息包括用户行为信息的产权归属问题。虽然在现有的规则中,大多数互联网产品在使用前有用户知情同意书的电子确认过程(但同时应看到,也有少部分互联网产品后台偷开用户信息获取权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繁复的用户同意书几乎没有人能真正完整认真的阅读,而其中也往往存在大量的霸王条款。同时,是否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就意味着互联网企业拥有了用户信息的全部产权和任意处置权,这仍需要更为精细的规范。

    第二、针对用户大数据信息的使用,行政与法律规制在其中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针对互联网大数据“杀熟”所使用的价格歧视的规制,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有涉及:我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分散的消费者难以形成合力,如何真正切实全面的保护他们的权益,仍需要更为有效的机制设计。

    第三、大数据技术同样是消费应对和约束互联网企业的一种方法。依靠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不仅能帮助企业榨取消费者剩余,同样也能高校收集生产与销售者的信息,使得消费者的信息更加对称,从而充分发挥消费者“用脚投票”机制的效用,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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