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检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27     字号: [小] [中] [大]

    11月27日上午与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几位领导进行一个短暂的座谈,其中提到一个问题:“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我国是否应该完全取消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对于这一问题,商务部研究院马宇老师在《中国经营报》(2013.2.4)专栏做了详细的论述,对于马宇老师文中的观点我是基本赞同的,应该取消出口产品的法定检验,尤其是出口产品的质量、计量检验等,但对于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反欺诈等检验内容是否应该保留,个人觉得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对于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反欺诈等内容的检验更多地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国际社会责任。但是这种社会责任问题更多地应该由进口国予以承担,也就是进口国为了本国消费者切身利益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而我国应该出于国际社会责任应保留部分出口检验功能,具体理由如下:
    一、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科技水平发展不一致,其检验水平及风险防范水平也参差不齐。对于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商品,由于进口国的标准及对风险的认知不同,很多情况是高于我国,这种情况是没有必要保留出口检验,因为发达国家更有能力与水平来保护本国的消费者。但是对于不发地区与国家,他们的检验水平及标准很大程度上会严重落后于我国的标准,出于社会责任我国应该对出口商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反欺诈内容的检验,但其前提条件应该为受到进口国家的正式委托与授权,并且应该按照进口国的标准或国际通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进口国认可,不再对我国出口商品进行再次检验。这样既可以履行我国的国际社会责任,又可保证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种出口商品的检验是基于自愿委托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是我国自主设置的法定检验。
    二、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于我国的产品质量信息,我国政府掌握的信息应该多于进口国,但这种出口商品的检验不能作为一种常规性的检验工作,应该基于风险的出口商品检验。信息的掌握是风险评估的基础,应通过进出口商品质量统计与分析系统及时获取出口商品的风险水平,对于会发生群发性、区域性的质量安全商品应进行出口商品检验。例如,我国曾经爆发的三聚氰胺事件,不仅在我国造成了群发性的质量安全事件,也对其他国家造成了潜在的风险,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饲料,很多都加入了三聚氰胺,这使得进口国都要求我国对出口饲料进行相应检验,使我国名誉在国际受损。因此对于此类检验,应该是基于风险评估的专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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