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信用信号对质量信用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15     字号: [小] [中] [大]

  基于激励约束相容理论可知,质量信用信号对质量信用市场主体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约束作用:

  质量信用信号通过强制披露质量信用信息约束企业的投机行为。企业能够向消费者提供诸如广告等之类的质量信用信号。由于企业是质量信用信息的优势方,为了追求利益存在夸大信号的可能性。但是,从上文分析可知,只能当质量信用信号客观真实时,才能够对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有所帮助。由企业提供的质量信用信号显然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要求。由市场第三方提供的质量信用信号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机构为了盈利,必然要向消费者提供最客观、最真实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否则消费者不会选择购买服务。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向消费者披露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是强制性的,并不以企业的意愿为转移,即使企业不想公开某些信息,也无法阻止服务机构的披露行为。这一机制能够有效地约束企业。

  质量信用信号通过披露消费者的质量信用信息约束企业的质量伤害行为。由于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主要是针对一些共性的质量安全领域加以规范,显然无法完全覆盖所有行业的所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尤其是市场上每时每刻都会产生新的产品并出现新的质量安全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存在通过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可能性。低质量产品意味着成本更低,消费者看到产品没有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会优先购买价格更低的产品。但是,这些产品很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质量伤害。有效的质量信用信号可能避免企业的质量伤害行为。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机构会从消费者群体收集关于企业质量信用的信息,即消费者是否存在质量伤害等信息,这些由单个消费者遇到的质量信用问题会通过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发布给所有的消费者,一旦企业销售存在质量伤害风险的产品,所有消费者会马上获知,并不再购买该产品。

  质量信用信号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约束企业的质量失信行为。在质量信用信息缺失的市场上,企业即使生产销售了低质量的产品,消费者受到了质量伤害,企业除了受到不太影响其继续经营的行政罚款以及赔偿消费者损失以外,仍然能够继续在市场上生存下去。因为企业清楚地知道,消费者很难记住每一家企业及其产品。企业可以通过改变品牌、改变产品外观等方式重新进入市场。这意味着企业的质量失信行为并未给其带来很大的成本,这反倒会“激励”企业从事质量失信行为。质量信用信号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一旦企业出现质量失信行为,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就会在第一时间将其公开,消费者在购买该企业的产品前,可以随时查阅这家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失信行为。这显然会极大地提高企业的质量失信行为,因为企业一旦出现质量失信行为,将会永远地失去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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