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利看待质量治理
发布时间:2015-01-15     字号: [小] [中] [大]
    著名发展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著有《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影响了一代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学术思想,他提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以人的可珍视的自由扩展,也就是可行能力的扩展。也就是将传统的以物为本的发展扩展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传统,而与早期的发展理论不同之处在于,森的理论并不是一个纯粹关乎经济发展伦理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的机制,也就是说给经济主体以权利还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性意义”,基于这一基本的理论假设他提出了“饥荒从来不会发生在一个民主国家”这样一个重要命题。
    森的理论同样可以运用于质量的治理当中,而让我产生这样的思考的直接原因就是最近对于广东电梯改革不断深入的研究。每当谈起质量安全的问题,我们都习惯地谈质量的责任,也就是要找到能够对质量安全负责的主体,并且更多地是寄希望于政府能够承担起质量安全的责任,但人们却很少认识到质量责任的虚置主要原因却是质量主体没有承担起相应责任的能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必然是权利,作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应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产权,同时应具备自由的市场交易的权利,这是质量的供应者能够承担起其质量主体责任的前提。但在传统的质量监管体制下,市场主体的质量权利并不是完整的,而是残缺的。以电梯安全为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环节均需要通过政府的层层审批,并且在电梯的使用环节中,每一部电梯都要通过政府所属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才能投入使用,使得政府成为为电梯各个环节安全的把关者。在这一机制的设计下,质量主体并不具备质量选择的权利,对于电梯的生产者来说,他们只要达到了政府的安全标准,就会尽可能地压低成本,对于使用者来说,他们并不能自由地选择市场竞争性提供的电梯检验服务,而只能让政府所属检验机构来检验。这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过多的审批与检验行为,实际上让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虚置;二是市场主体并没有独立地选择更高质量的权利,更没有相应的激励。电梯的制造单位并不具备对电梯的完整的质量生产权利,而电梯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也不具有完全的电梯管理的权利,他们仅仅以达到政府的审核要求为目标。
    广东的电梯改革最主要的创新在于明确了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为首负责任者,出现了任何的电梯安全问题,均要由他来承担首要的责任,后续责任则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来追究。然而,这种首责任本身并不是最大的创新,我认为广东电梯改革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改革让市场主体有了质量的权利从而能够落实质量的主体责任。作为改革措施,政府将从定期检验中退出,明确了电梯的定期检验属于社会技术服务,应由电梯的使用管理权者从市场中选择,政府的监督检验属于公共服务性质。这一改革的实质就是政府不再为电梯的质量安全把关,电梯的使用管理权者应承担起电梯安全的首要责任,也只有政府对电梯的检验不再是“垄断性”的,电梯的使用管理权者才有可能通过选择更好的电梯检验、维保服务等市场选择行为来为其电梯安全承担起首负责任。改革以后,政府的监督抽查检验从原来的100%下降到现在的30%,且检验的项目也仅集中在几个安全风险较大的环节上,我们都很担心政府退出以后会使得电梯更不安全,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改革后电梯变得更加安全,事故率明显下降。
    电梯改革对我国的整个质量监管体制改革具有一般性意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成为改革的总号角,让市场在质量治理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应是质量体制改革的理论前提,然而要使得这一要求真正地得到落实,必须通过政府的改革让市场主体拥有完整的权利,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质量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让质量主体权利日趋完整的过程,应当让权利成为激活市场主体质量责任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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