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与共同治理
发布时间:2015-12-19     字号: [小] [中] [大]

    最近一直在思考如何准备“共同治理”的课程,我想除了生动的案例,还应该把共同治理置于“善治”这个大的理论背景下进行讲述。善治自上世纪90年代兴起以来,已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理论的主流范式和实践的理想标准。善治是复杂的网络系统过程,因此,为了实现善治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需要善治的三大网络主体(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者),共同在平等和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善治的三大网络组织之间(政府的科层组织、企业的市场组织和公民社会的网络组织)的相互信任和协同合作,依赖善治的三种网络权威之间(政府的政治权威、企业的经济权威和公民社会的社会权威)的相互认同、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才可能完成。公共利益最大化只是善治的抽象的、总体的目标。在现实中,善治网络的目标却总是具体的,存在着差异和分歧。因此,善治需要善治网络主体通过坚持相互妥协和协商一致同意的伦理原则来消除在具体目标上的差异和分歧,达成一致,形成共识。
    为了实现善治的具体目标,首先,善治需要政府担当“元治理”的角色和职责。政府需要通过“共识民主”方式和途径来使政府的行为体现和反映善治的权力分享的本质属性和善治主体的平等、自由(自治)和多元性的内涵和特征。其次,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善治的基础:一方面,公民社会为善治培养出“好”公民;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参与行为为善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不过,公民社会的公民参与行为需要在自觉维护公共领域,自觉维护公民权益,自觉承担公民义务和坚持“公共理性”的前提下才能发挥这些作用。最后,善治也需要企业的加入,使其成为善治主体之一。善治需要企业做的是:对内,实施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治理;对外,认同企业公民身份,承担企业公民社会责任。
    善治不仅需要善治网络主体的他律(遵守各自道德规范),更需要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而道德自律的前提和基础是“他律”。制度是善治网络主体“他律”的结构性基础和根本保证,而制度的根本则是制度背后所应当体现的伦理价值、原则和规范(善治制度的伦理化)以及如何把这些伦理价值、原则和规范要求提升和规定为一系列制度化安排,从而保证其得以实现(善治伦理的制度化)。自律是道德的本质和属性。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有其必要性:降低善治成本的需要,善治稳定性的需要和善治网络主体责任担当的必然要求。善治制度的伦理化:以“平等的自由”为具体内涵的制度正义应该是善治制度所要体现的伦理价值(理想)追求、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其中包括政府的政治正义、企业的经济正义和公民社会的公民正义。
    由善治的外在约束变成善治主体内在的价值信仰,由他律变成自律即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的可能性:善治的公共性——道德自律的内在驱动力由善治的外在约束变成善治主体内在的价值信仰,由他律变成自律即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善治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的必要性:降低善治成本的需要,善治稳定性的需要和善治主体责任担当的必然要求。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的可能性:善治的公共性——道德自律的内在驱动力;公民社会的社会实践中公民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道德自律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道德自律需要的外在客观约束。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需要通过善治的社会网络制约机制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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