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治就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打破政府单一治理的结构,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元共治结构,一方面节省政府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利用市场和社会的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更有效治理。欧美国家很早就在探索共治的实现路径,比如“吹哨人”制度,通常也被成为“吹哨人法案”,就是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而知情人往往又是内部人,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而对不遵纪守法的企业则可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吹哨人”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幅度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从欧美发达国家的具体实践而言,体现出了较大的效用。
“吹哨人”制度始于美国,《吹哨人法案》允许个人或者某个团体对于接受过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资助的企业或者是相关的受益人进行查处,如果是品质不合可以提起诉讼。假如是自己调查之后由司法部提起诉讼,个人可以得到赔偿金额的15%-25%。同时,个人自己也可以当检察官,如果成功的话可以获得赔款金额的25%-30%。据统计,美国吹哨人通过《吹哨人法案》的罚款金额接近100亿美金。
“吹哨人”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法治经济制度,相较于政府动用大量公帑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产品的生产环节是一个细分的领域,在具体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对于容易产生产品质量缺陷的环节,比如原材料的好坏、生产流程是否规范、检验检疫是否到位等,最熟悉的必然是内部的员工。在产品与其生产过程中具体操作的员工之间,质量信息的对称的,他们掌握的信息也是最为全面的。而且,质量信息的传递在员工之间也是最为通畅和有效的。举个例子,对于会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企业而言,极有可能不存在类似HACCP等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且产品的真正质量与员工的绩效挂钩不大。如果一个食品企业在原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消毒、成品建议等某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那么,这种食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严重的话会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等到问题食品在市场上广泛流通之时,监管成本高、难度大,而且不确定性也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根难题。从企业内部看,一旦员工获取足够的质量问题信息并存在一种激励制度,并确保其举报的保密性及其人身安全,那么,这些员工必然会愿意成为“吹哨人”,进而更容易、更及时遏制企业的越轨、不法以及犯罪行为。
我国上海、深圳等地已有类似的《吹哨人法案》,但在我广东和江苏的调研过程中,发现其具体执行的效果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另基层政府头痛不已,谈“打假人”色变。前几天,院里组织老师与昆山市场监管局讨论,我国大多数的“吹哨人”(也可以称作是“打假人”)就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以赚钱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对于商家、企业而言,这部分“打假人”就是在“借机敲诈”,热衷于与商家、企业“私了”而谋取一定金额的“赔偿金”,而不是真正能够全面净化市场环境,提高产品质量,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知假买假”尚未存在明确的司法解释,而且对于“打假人”的行为,如何鉴定是为了牟利,还是举报,存在较大的难度。
如果能够真正完善我国的“吹哨人”制度,使得市场上、企业内部大大量“打假人”、“知情者”能够成为监管执法队伍的补充,弥补政府监管失灵,降低监管成本,维持社会公平效益,并且在司法上进行相应的补充与完善。但这种制度来到中国的种种“水土不服”,却消耗了政府资源,起到了治理的反作用。在目前诚信普遍缺失的大环境下,想直接拿来主义的用“吹哨人”这种治理手段显然不合适,建议针对“吹哨人”建立诚信黑名单,从法律上堵住可以钻空子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