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8-03-30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法规制度。作为上位法的《产品质量法》,其第十五条既为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行为规范,又为产品质量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法律规章,直接、统一组织抽样、检验和判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对于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都不得拒绝。

    第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事关安全的产品。根据法律法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三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可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通过对最关键的质量安全领域的控制,达到对区域总体质量的监管。

    第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监督检查工作中,无论是受检企业的名单、检测依据的标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合格界限和判定原则的制定,还是抽样地点、数量、方法、封样和运送方式、抽样人员和抽样线路的确定,以及检测仪器的操作和使用,无不需要专业的技术为支撑。因此,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条件,才能保证抽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和正确。

    第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市场竞争主体有天然的逐利性,当单个行为主体的成本与收益,与社会的成本收益不对称时,就会为了短期利益而忽视产品质量,从而导致企业提供低于社会最优水平的产品质量。面对这样的状况,就需要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制定严格的标准,对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强制性管制,这就是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原因之所在。为了保证政府质量监管第三方独立地位,使其充分维护全社会在质量领域的公共利益,而不被监管对象所“俘获”,《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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