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企业产品质量
发布时间:2018-10-01     字号: [小] [中] [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在生产、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的一种政府监督活动。它是我国各级产品质量行政管理政府履行质量监管职能的主要方式。
    理论研究认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保障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性手段(Starbird,1997,2005),也是政府依靠特定的质量法规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定行为(程虹,2011)。产品抽检和相应的惩罚机制能督促企业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弥补市场缺陷,(Leland,197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过对产品实施突击性的随机抽查,对企业形成一种外部压力,而政府管制的压力也能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左志平,20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掌握各类企业质量动态提供了权威的信息,并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消费的指南,解决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不能辨别质量较差产品的问题(Akerlof,1970)。政府质量监管通过市场资源的分配可以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丹尼尔·F·史普博,1999),质量水平较高的企业利用抽检合格的机会做大做强企业,而质量水平较差的企业日渐衰弱。在外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企业自身缺乏对真实产品质量、质价一致的承诺(王夏阳,2013),宽松的抽检机制不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Starbird,2010)。
    但一些实证研究却发现,地方行政机构出于财政、经济、就业等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目的,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较易存在较为显著的企业所有制的偏倚,影响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执行偏差,一方面可能包含了地方政府在保证就业、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地方经济增长动机,另一方面也可能包含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执行部门提高经费收入、补充机构人员经费等部门利益动机。不同规模的企业接受监督抽查的几率也不同,大规模企业接受的监督抽查相对较少(沈岿,2009),“三鹿事件”中地方政府明显存在一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对于三鹿集团的行为在信息披露和上报的过程中存在拖延和隐瞒的行为(Liu,2010),而在“三鹿事件”曝光前当地政府还对其实施了免检制度(吴限,2009)。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对待,国有企业被抽检的概率要显著低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但产品质检结果却与其他类型企业没有显著的差异(刘小鲁,2015)。不仅是企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也存在监督抽查几率的差异性,政府质量监管倾向于对重点行业的企业配置更多的监管资源,但是其对产品质量起到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程虹,2016)。政府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就是管制政策的执行失效(Laffont,200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但是企业和产品的抽样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非随机的偏差,因而会引发产品市场的逆向选择(Chalfant & Sexton,2002; Bogetoft & Oleson,2003)。

凡本网编辑上传的文章内容(注明转载文章除外),均为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如需转发本网文章,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我们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关闭
网站访问总量: 3632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