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建立健全……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相对于以往更加注重激发管理者绩效的工资改革,此次意见则更加强调激发普通员工劳动生产率的工资改革。
从1978年起,国有企业就员工工资决定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1978-1992年,企业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员工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模式逐步走向国家与厂长共同决定的模式。比如198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里明确提出,“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增加工资。从1993年到2002年,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员工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演变为由国家规定宏观调整范围、企业自主决定的模式。比如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中明确提出,“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这一阶段的员工工资完全由企业自由决定,但是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宏观原则。从2003年至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员工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扩大工效挂钩的实施范围。比如上文提到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指出,要更加注重激发普通员工的积极性,将普通员工的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挂钩。
国有企业的员工工资决定机制虽然一直在朝着市场化的方向稳步改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更注重社会和政治目标,比如就业,以及军事行业,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完成政治目标,这部分国有企业会牺牲部分经济效益。为此,对于多目标的国有企业而言,效率不是第一位的,因而员工工资会相对较低。但是,我们也能够观察到,国有企业在政策以及经济资源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国有企业有能力支付比非国有企业更高的工资。而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一方面,其最主要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会支付给员工更高的工资,以激励其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由于非国企的资源有限,其也可能会通过压低员工工资的方式降低成本,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为此,国企与非国企的员工工资哪个会更高,需要通过反复的实证检验才能知道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