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当剩余价值出现时,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被悄然打破,贫困随之产生。贫困长期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但是我们对于贫困的理解却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英国学者朗特里在1901年对约克市进行贫困研究后,第一次提出了贫困的定义,“如果一个家庭的总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人口最基本的生存活动要求,那么这个家庭基本上陷入了贫困之中”。世界银行在《198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也指出,“贫困是指当某些人、某些家庭或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他们在那个社会公认的、一般都能享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加某些活动的机会”。这一时期的贫困用收入来衡量。当一个人没有满足其基本需求的收入时,他就是一个贫困者。收入低当然与贫困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收入低的人一定是贫困者,贫困者也一定是收入低的人。但是是什么导致了贫困者的收入低,我们无法从贫困的定义中找到答案。这一时期对于贫困的定义过于表象化,没有找到导致贫困的本质因素。
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世界银行将贫困定义为“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同时用营养、寿命、入学率等指标来测量贫困水平。能力成为贫困的核心原因。当一个人没有能力时,他无法通过自身的技能换取收入,逐步沦为贫困者。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所说,贫困人口缺乏创造收入机会的能力。每位贫困者都想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收入,摆脱贫困。但是自身并没有转换成收入的能力。
联合国在《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出“人文贫困”的概念,贫困不仅是指收入低,也包括人均寿命、卫生、教育等,同时利用人文贫困指标对寿命、知识水平和生活体面程度三个方面进行评价。世界银行在《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进一步拓宽了贫困的内涵,认为“贫困是指福利的被剥夺情况”,“穷人生活在没有最基本的行动与选择自由的境况中”,“通常他们缺少必要的食品和住房、教育与医疗、面对疾病、经济混乱和自然灾害,他们十分脆弱。同时他们经常遭受国家和社会的不公正对待,在涉及决定他们生活的重大问题上无发言权”。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贫困者想要彻底摆脱贫困,最根本的是要获得平等的机会。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医疗机会,平等的就业机会。
完全的平等不可能实现。完全由贫困者自身的发展也不可能实现脱贫,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的作用在于搭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事实上国外政府的扶贫政策就是如此。国外政府非常重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欧盟及日本政府采取财政投资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比例高达25%-50%,有的国家对特定项目的支持甚至达到100%。基础设施建设在短期内收益不明显,但是基础设施建设是市场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同时基础设施的成本高,风险大,个体无法承担,只能由政府承担。
政府通过外部环境的建设能够提高贫困者的各种机会,但是收效比较慢。想要提高贫困者脱贫的速度,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引导贫困者生产的措施。比如美国的“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内容为不管生产者生产状况如何,其享受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都不受任何影响,生产者可不受干扰地自行制定生产决策。该政策促进了美国农业的稳定发展。又如美国的农业信贷体系,通过《农业调整法》和《联邦农业完美和改革法》的发布和实施,降低了无追索权贷款率,从而降低了农民贷款的风险。虽然美国政府影响了农民生产行为,但是没有消除农民的积极性。政府只是帮助农民解决了一些高风险问题。这类高风险问题是农民无法承担的。高风险对应着高收益。农民并不是不想从事高收益的生产,只是顾虑一旦发生风险,自己将无法承担。高风险问题一旦解决,农民更加愿意从事高收益高风险的生产。
脱贫是由政府和贫困者共同促成的。政府必须厘清扶贫的边界。政府并不是一味地扶持贫困者,直接予以补贴或者带领其脱贫,这不是政府的任务,政府也无法完成这项任务。政府可以搭建脱贫的外部环境提高贫困者的平等机会。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贷款等政策帮助贫困者规避高风险,激励贫困者从事高收益高风险的生产。如果政府为贫困者搭建起了环境,提供了风险归避政策,贫困者仍然无所作为,仍然处于贫困。那么,贫困者已经沦为懒惰者,这不是政府需要管的事情。政府只用为其提供最低保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