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全面深化改革开局之年2014年,转眼间,承上启下的关键年2015年也过去了第一个季度。改革发生在多个重大经济社会领域,其中不少也激起市场热烈反映。令人欣喜的是,宏观质量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也于本月正式揭开了帷幕。那就是3月26日国务院下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通知,直接给出了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路线图。
详读《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可以发现,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思路非常清晰。一个大的方向,就是“放权”。对于并非基础安全通用领域,政府不再“越俎代庖”,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联盟等市场和社会主体,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使用。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体系中的新的标准类型,从制定、推广到使用过程,都由市场主体发挥作用。政府还权于市场,不设行政许可。另一个大的方向,就是“限权”。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范围,限定在健康、安全、环保等基础通用领域。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类型,限定为满足基础通用功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了使政府逐步稳妥地实现“限权”,逐步缩减现有的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将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逐步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从标准化体制上政府的“放权”“限权”,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主线。那就是我国从政府主导的标准化体制,逐步转变为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发挥作用的标准化体制;从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逐步转变为政府主导的政府标准和市场社会主体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无论是主体还是标准类型的多元化,都打破了政府在标准化体制中“唱独角戏”的局面,将本来就是由市场所用的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自愿执行。
同时,这种“放权”、“限权”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更不意味着市场混乱。相反,通过放开不同团体标准的制定,使不同市场主体相互竞争,使得优胜劣汰成为可能。这种鼓励市场社会主体监督的方法,还引入到政府标准执行的考察之中,如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可以预见,这些举措将有力地改变现行标准化体制中标准制定得多,执行得少的问题。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过程中,政府“放权”和“限权”不单单发生在标准化体制的改革方面,也是诸多领域改革的特点。这样的改革思路背后的逻辑就是,政府从“全知全能”的神坛上走下来,开始承认自己的有限,相信市场的无限可能。即使新增的100万团体标准中,只有10%很好地满足了市场和技术创新的需求。对于社会而言,这10万项获得市场广泛地自愿采用的标准,也能发挥出比现有10万项老化滞后政府标准更强活力,更有力地促进企业提供更符合消费者需要的高质量产品服务。
承认政府的有限,方能发挥市场的无限潜力。这就是改革背后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