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法律的经济思维
发布时间:2016-04-15     字号: [小] [中] [大]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学术动态
2016年第7期(总第225期)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编     2016年4月15日

 

    4月12日下午,2016年第8期“珞珈质量双周学术论坛”(总第203期)在我院召开。本次论坛特别邀请了浙江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熊秉元教授,作了题为“法律的经济思维”的专题讲座。论坛由我院罗英副教授主持,我院院长程虹教授、研究室全体老师及全体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整个论坛结构紧凑,互动交流频繁,学术氛围浓厚。现将本次论坛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论坛上,熊秉元教授结合经典的法律案例,循序渐进地对法律的经济思维进行了全新的解读。首先,熊秉元教授鲜明地提出了四个法经济学原则:第一,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第二,让证据说话;第三,法律要更关注处理价值冲突;第四,法律的功能过去以除弊为主,现在以兴利为主。随后,熊教授从几个经典法律案例出发,与台下师生进行互动,深入浅出地讲解并论证了这四个法律原则。结合实际,他指出法律案件的审理要结合经济学的思维,让证据说话。在面对真实的法律案件时,可以遵循 “最小防范成本”等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例时,要先充分了解社会,再基于社会运行机制处理法律。他指出,法律只是一个点,而案例是线段、平面,甚至是立体,因而,相比法律案件本身,我们更需要关注案例背后的情境。最后,他还对法律案件处理的基本价值取向进行了阐述,特别指出案件处理的是过去,但其目的是为了未来,我们应当做到“向前看”,权衡利弊,关注事件未来的发展。
    论坛最后,我院院长程虹教授进行了评论。程虹教授结合本次论坛讨论的法经济学思维方法,指出质量的法律问题研究也要运用法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我院质量治理研究应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坚持让证据说话的原则,不断推动消费者参与质量治理,提升质量规制的有效性。

(整理人:史宇轩)

 

凡本网编辑上传的文章内容(注明转载文章除外),均为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概仅范围内使用,并主明“来源:武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如需转发本网文章,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我们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关闭
网站访问总量: 363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