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学术动态
2013年第8期(总第148期)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编 2013年11月30日
美国的合作治理模式的探讨
我院召开的中德比较试验与经济发展质量研讨会,在11月22日上午的会议中,远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公共服务领域的专家Lisa Blomgren Amsler教授,通过远程视频为大会做了题为《美国的合作治理模式》的报告。围绕这个问题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Amsler教授所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Amsler教授通过三个方面介绍了美国的合作治理模式。首先她界定了合作治理的定义,合作治理是基于一些例如公共卫生等难以依靠某一个政府单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而出现的一种治理模式,这种合作治理是通过建立各利益相关者的跨网络指导和协调机制来实现的,它的特点是尽量模糊治理的边界。由此她得出:合作治理是由公共部门、私部门和(或)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的,通过良好自愿的合作、协作来达到公共利益,并创建、实施或执行政策、规则或法律。
其次,Amsler教授根据合作治理的定义和特点介绍了合作治理的工具和流程设计。她指出,合作治理的机制应该像河流一样延续。机制的上游是通过民主协商和对话立法或准立法,这反映了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对话并得到深思熟虑的政策;中游是执行,包括协作性公共管理和协商与利益者的规章;下游是司法和准司法,包括使用谈判和调解与利益相关者争议的政策和帮助利益相关者谈判协议的公正第三方。上游和中游体现了民主协商的作用,中游和下游体现了解决争端的作用,而上游、中游和下游从上自下共同构成了协作性公共管理
接下来,Amsler教授引用了美国奥巴马政府的例子,在其《总统透明和开放政府执行谅解备忘录(2009)》中强调政府应该是透明的、可参与的、协作的政府开放化行动;是自下而上的参与,关于公民和利益相关者;每个机构必须有一个开放的治理计划。接着,教授又列举了公共治理机制上游和中游的两个实例,分别是非政府组织“美国发声”的作用和运作机制,以及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协同治理方式来说明美国在合作治理中的实践经验。最后Amsler教授还给大家介绍了美国提高食源性疫情应对活动委员会(CIFOR)在处理事件中采取的合作治理模式,并介绍了CIFOR的会员组织以及它们的作用。
报告结束后,Amsler教授与参会人员就“合作治理”这一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接着我院罗英老师,给大家做了题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报告。
罗英老师的报告从研究背景、中国质量规制的现状和如何进一步推进改革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她分析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若干重要改革举措,提出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从中国质量规制的人力资源和财政投入等方面,分析我国质量规制的“大政府”现状,并指出在中央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应推动这种“大政府”格局向“大治理”格局转变。这无疑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为比较试验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支持,应当对其发展充满信心。接着,她从规制目标、法律框架、规制工具、规制程序、规制中政府的角色、产业的角色和社会组织的角色等方面,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中国质量规制的现状。她指出中国政府对产品质量规制的目标选择存在矛盾,既要考虑维持区域质量安全的底线,又要考虑区域经济的发展;在规制工具上,我国质量规制常常采用命令-控制型的规制方法,亟待改善这种现状,逐步向经济诱导型规制方法等多元化的规制方法改变。对规制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罗英老师指出在现阶段,需要研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总局与其他中央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关系,探讨质检管理中的央地关系、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实现规制目标的途径和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机制,对规制中的产业角色,罗英老师认为要努力实现政府监管与产业自我规制的结合。对规制中的社会组织角色,她运用我院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的数据,指出我国消费者对社会组织的认知普遍不高,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发展需要改善公众的认知状况,并通过制度设计,让公众有效参与到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过程之中。最后,她提出进一步推进改革需要首先实现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始终坚持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三方治理结构;同时通过联盟标准的案例,提出应该在政府的行政规制和自我规制之间建立连接,并积极创造参与治理的渠道,为比较试验在中国的发展进行机制设计。
(整理人:邓悦、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