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产品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要素之一,在整个产品责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产品缺陷的认定关系到具体案件中产品责任是否成立,也关系到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的发展。我国产品缺陷的判定方式主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定义而来,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该定义都存在诸多问题。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理论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己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无论是对产品缺陷的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都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
本文将采用比较的方法,对中美两国产品缺陷认定方式的理论、立法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进行比较,分析异同,探求成因,从中总结出我国现行法律在产品缺陷认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该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合理的见解和建议。
本论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从产品缺陷认定方式的重要性入手,对目前产品缺陷的理论研究情况做了概括性的介绍。第二章从产品和产品缺陷的的定义开始,分别介绍了中美两国学界在产品缺陷上的基本分类和认定方式的理论。第三章对中国产品缺陷认定方式进行具体分析。主要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研究,分析了第46条不合理危险的缺陷认定方式和强制性标准的缺陷认定方式,提出这种认定方式在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对美国产品缺陷认定方式进行具体分析。分类研究了美国产品缺陷认定方式的理论,指出美国产品缺陷认定方式具有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利于操作,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五章从中国产品缺陷认定方式产生的原因入手,分析了这种认定方式的不利后果,提出通过明确以立法方式明确产品缺陷定义、对不同类型产品缺陷采用不同的认定方式等建议。在论文的最后,以在研究时所得到的一些心得做为结语。
关键词: 产品缺陷 认定方式 中美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