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心得】总理在中国质量大会上的讲话学习体会
——兼谈进出口商检改革的“道”与“术”
发布时间:2014-09-28     字号: [小] [中] [大]

    今天下午同学们的讨论都非常精彩,我受到很多启发,一点不成熟的想法和大家再讨论一下,希望大家指正。
    一、强制性标准和《法检目录》的完善
    总理讲话,提到了要“推进强制性标准改革”。这一条与我们的进口商品检验结合非常紧密,可以解决进口商品进入到国内的市场准入问题。大家都知道,《商检法》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第七条检验依据:“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但长期以来,我们目录中的商品,有很多并没有及时制定出适用的技术规范,更不用说强制性要求。以我港口一线的实践经验来看,普通化工品大部分没有强制性标准,煤炭只有一个关于外来夹杂物控制的SN强制性标准,铁矿没有强制性标准。而且一直很困惑:为什么煤炭、铁矿在目录里,而镍矿、锆矿等等不在目录里?制定目录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我想,这也是目录长期受人诟病的原因。
    8月底,总局发布了一个《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目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到:纳入检验检疫目录管理的进口商品,应当是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规定的安全项目所涉及的商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商品,纳入检验检疫目录内管理的出口商品,应当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商品、中国政府对外承担的国际义务或签订的多边、双边协议规定所涉及的商品,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商品。管理规定如果正式发布的话,可以说是第一次,依照《商检法》的立法宗旨,确定了法检目录的科学范围,也与检验依据统一起来,意义不可谓不大,希望还不算太迟!
    展望:1、检验检疫范围:根据《管理规定》动态调整的新目录,既不是取消目录,也不是全申报。2、检验依据: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政府协议等。3、这是进出口商检两个最重要的概念,是大“道”问题。
    二、现行“基石”商检法的存废问题
    《商检法》是系统所有人的“终极之道”,关于它的存废去留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全国人大前副委员长成思危讲过:改革的核心是制度的创新。制度,分为体制和机制,体制是结构性的大问题,机制是程序和过程。至于进出口商检改革,现行《商检法》就是我们的体制,是我们的结构性“大道”。
    那么,《商检法》究竟有没有问题,需不需要完全彻底地推倒重来,另起炉灶?我个人觉得未必,理由有二:
    (一)《商检法》的主要原则并不过时:
    1.TBT的五大原则(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没有过时;
    2.检验依据(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过时;
    3.合格评定程序(抽样、检验、检测;评估、验证、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他们的组合),并不过时,《商检法》从来没有说过检验必须是抽样检验检测,也没有说过检验不能是事中和事后,“道”不错,“术”未尽;
    4.甚至长期饱受诟病的《法检目录》,真的完全一无是处吗?全申报就一定科学可行吗?这种广泛的批判本身就值得反思。如果按照总局可能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目录管理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动态调整的《法检目录》,辅以目录外监督抽查这些“术”,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二)《商检法》的立新废旧存在不确定因素:
     如果把《商检法》比作一门武功,我们全系统现在学到了第几层?如果因为我们自身学艺不精,就对这门武功全盘否定,甚至于要自废武功,另立新功,迎接我们的将是什么可怕的结果?即使立了新功,如果仍然学艺不精,又怎样面对改革的大潮?引用我同事陆科的话来说:苹果和微软,一个封闭式系统,一个开放式系统,实际上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决定成功失败的,永远是他们背后的人!
    退一步讲,在《商检法》立新废旧之前,我们仍然要在,现行法律的“大道”之内依法行政,尽快完善各项宏观质量监管之“术”。
    初极狭,才通人。复行数十步,豁然开朗。

学员:许明良    江苏局研修班(扬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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