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李克强总理在首届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提出要努力构建全社会质量共治机制。其中重要的一条措施为鼓励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优劣“用脚去投票”。说到“用脚去投票”,不得不提及美国。在美国不同州之间是竞争的。假如公民不喜欢其居住的州所做的事情,公民能迁移到另一个州。这个例子就是对用脚去投票意思的很好解释。
受制于政府质量监管部门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等的限制,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往往无法在第一时间查获质量违法事件。产品制造者、消费者和媒体记者具有数量众多、信息充分等优势,如果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就能编织一张质量违法群众立体无缝监督之网。那将有助于让政府部门具备“千里眼,顺风耳”的产品质量监管能力,从而扫除政府监管盲区。这对于维护质量安全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如没有“内部举报”和媒体跟进,上海福喜这样的违法生产基本上不可能被发现。
当然要想取得消费者“用脚去投票”的胜利,至少有两个条件。其一是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产品品牌,其二是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保证。然而,当前有不少因素阻碍消费者“用脚去投票”。一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妨碍了消费者用脚去投票。如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产品品牌的权利。人民网在9月25日刊文指出虽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早已向所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开放,但由于某些权责部门的人为干预而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一家与权责部门关联的检测机构垄断,其他的检测机构在当地难以立足。从而导致一个鼓励竞争的行业形成垄断。垄断将会产生劣币驱动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如权责部门和检测机构绑在一起,很可能就会忽视房屋的质量安全,起不到对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测和监督作用。二是消费者用脚去投票成本过高。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消费者为弱势群体。其主要原因为消费者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相比,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知道的产品质量信息远远小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产品质量信息,即俗话说的买的没有卖的精。具体体现在消费者的消费知识、产品使用知识、法律意识、取证意识和维权意识欠缺。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维权支出的金钱、时间、人力等成本过高,能得到的赔偿却相对低得多,导致消费者维权往往“得不偿失”。
针对消费者“用脚去投票”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通过完善制度、法律法规和运用经济杠杆等手段破除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统一开放、自由竞争的市场。尤其是要注意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中,政府部门要彻底与其脱离关系,使其成为独立法人机构。
二是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教育内容既包括产品消费常识、使用知识,又包括维权知识。从而培养一大批既“挑剔”又擅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的消费者。
三是完善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首先要制定最严格的保护举报人制度,对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和经济双重严厉处罚。让相关人员不敢也不能泄露举报人信息。其次是政府大幅度提高举报奖励金额,甚至不设上限。通过保证举报人能获得的预期收益远大于举报所面临的风险来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处罚辉瑞的案例。2009年,由于举报辉瑞不正当售药,5名辉瑞雇员和1名宾夕法尼亚州医生作为举报人得到了1.2亿美元的奖励。
四是大幅度提高违法企业的处罚金额和消费者赔偿标准。从而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和消费者的维权收益。美国处罚辉瑞的例子值得我们借鉴。2009年,美国辉瑞夸大13种药物药效,从而被美国当局处罚23亿美元。只有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决不手软,才能让企业不敢违法。
广大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理所当然应该成为产品质量评价的核心和最终评判者。消费者“用脚去投票”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市场竞争,也就是市场机制倒逼质量提升并淘汰一些质量差的品牌。为此我们一方面应该创造条件,让消费者自由选择产品和服务,从而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我国产品整体质量。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完善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发挥群众力量,对违法企业进行立体无缝监督。从而形成“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社会氛围。
学员:马进 江苏局研修班(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