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企业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角度的解读
电商平台签约承诺产品质量靠谱吗?
发布时间:2015-12-31     字号: [小] [中] [大]

    近日,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一号店4家大型电商平台在京举行合作签约仪式,约定双方共同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协作发布对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履行情况检查结果信息。质检总局执法司与4家电商平台签约合作,决定在电商平台设置消费者查询入口,由质检总局执法司信息化平台向电商平台推送有关质量承诺企业名单、承诺内容、检查情况等信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消费过程中可以方便查询承诺企业有关信息,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
    从现实来看,当前质量违法屡禁不止,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冒伪劣的问题更是日益突出,质检总局及4大电商平台这一举措是及时而必要的。而从理论上看,这次签约更是企业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协同合作在产品质量管理领域内的一次极有价值的实践。
    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政府制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包括个人和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的活动进行的管制;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自我管制是指指企业中的管制者基于企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依照企业制定的规则而对企业成员或者消费者的活动进行的管制(曾国安,2004)。
    传统的政府管制具有不足之处。传统威权管制,系行政管制,以命令、禁止、强制等方式行使之。尽管其具有迅捷、动员力强等优势,但亦存在一些明显的劣势:其一,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行政机关在动用行政管制之时,对于管制对象之情势缺乏准确的了解,而导致管制之失效;其二,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行政管制之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足以规范社会经济之发展;其三,现代社会利益之高度分化,传统威权等管制体制因缺乏足够的利益整合机制,而发生对各方利益之融合缺乏足够的考量;其四,威权管制须以国家制裁之力为后盾,加之缺乏必要之弹性,其运行成本颇高。而社会自我管制机制之形成,正是以其所谓 “自愿性”与“公益取向性”,有效避免了上述威权管制之不足,成为社会利益调节有机组成部分(郑少华,2004)。正是由于政府管制存在上述的缺陷,在产品质量管制领域假如仅仅只依赖政府管制,可能出现政府失灵,导致质量问题。
    企业自我管制能弥补政府规制的弱点和不足,从而落实企业质量创新的主体地位。企业自我管制机制由企业内部或企业联盟自发形成并执行,其管制以企业利益以及团体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具有“自愿性”与“公益取向性”的特点,企业,有效避免了上文中所指出的上述政府管制的不足指出,是社会利益调节和市场管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政府管制与企业自我管制的并举有利于形成多主体参与的共治,进而培养出优胜劣汰、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推动经济发展转到以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


    参考文献:
    [1] 郑少华.简论社会自我管制[J]. 政治与法律, 2008
    [2] 曾国安. 管制、政府管制与经济管制[J]. 经济评论,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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