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延长,成本应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6-10-04     字号: [小] [中] [大]

    9月29日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修改,新条例将延长生育奖励假期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80日,女职工产假因此从128天增至178天,如遇剖腹产等难产情况还再加30天,达208天。此外,截至到9月29日,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绝大多数省份延长了女职工产假,其中最长208天最短128天。

    在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取得进步叫好的同时,社会上也有一些声音指出;产假的延长可能会增加我国女性就业的困难,从而使得本就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劳动力市场更加不公平;而对企业而言,延长产假则可能带来的劳动力成本上升并降低其人力资本的稳定性。

    无可否认,生育和产假具有经济学成本。随着人均寿命的增长,以及计生政策的持续影响,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本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老年人口占比不断升高,而整体的生育形势却出现停滞,不仅劳动力红利消失,而且还面临着老龄化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国家实施了开放二胎,已经本次的延长产假等一系列政策保障生育权益,促进生育反弹。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产假增长确实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并影响其员工稳定性和经济效益。政府以其强制力设计产假延长,但假若视而不见由此带来的额外成本,就降给企业、女员工以及预期的政策效果带来很大的损害。

    产假延长带来的成本应由多方共同承担。适当延长产假,有力于提振人民的生育意愿,从长期来看对人口结构的优化、增加适龄劳动力供给以及保障妇女生育权益都有很大的帮助,而这样一个在中长期发展中对多方有益的政策,其成本应有多方共同承担。政府方面,在出台产假延长政策的同时应加强职工生育保险和津贴的普遍落实,并考虑提升其赔付额度,通过政府社保兜底的方式降低企业在职工休修产假中所承担的成本。此外,对于产假政策,政府也可以考虑采用浮动或者偏灵活的设计方案,设置休产假的底线,同时制定机制使得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可以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选择不同规格的产假天数。最后,为了应对人力资本市场的性别歧视,政府也应考虑进一步出台细则如设置男性陪护产假,以缓解产假延长政策的实施对人力资本市场可能存在的扭曲。

    在现阶段,我国产假延长制度的有效施行仍需要一系列的保障和调节。政府应考虑提升生育保险标准并降低其赔付难度,并出台细则以应对不同的企业和个人的具体诉求,同时还要兼顾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就业问题。只有实现了政策成本的共同承担,产假延长政策才能在提升个人福利的同时,不给企业增加过多的成本压力,同时还能实现改善人口结构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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