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汽车召回制度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11-09     字号: [小] [中] [大]

    2009-2015 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快速增长,2015 年汽车销量接近2500 万辆。与之相对应,中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从2007 年的0.57 亿辆达到2015 年的1.72 亿辆,翻了不到两番,年复合增长率约14.8%。照此速度发展,预计2020 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将突破2 亿辆1。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召回的需求也更加严峻,对于别国经验的学习有利于完善本国的制度。以下便是作者基于汽车召回课题所整理关于日本汽车召回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日本自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是亚洲第一个采取汽车召回的国家,主要表现为政府行政机构加独立技术机构的二元机制。其中,召回主管部门国土交通省对企业召回具有监督和指导责任,独立行政法人机构为产品召回提供技术保障,2016年4月1日,汽车检查机构与交通安全环境研究所合并为汽车综合技术机构,在汽车召回中作为第三方进行审查认证及技术验证。

    日本的汽车召回主要采取政府强制型式认证,企业自主召回为主、劝告或指令召回为辅的方式。根据型式认证制度,汽车制造商在新型车的生产和销售之前要预先向日本国土交通省提出申请以接受检查。以上的检验合格后,制造商才能拿到该车型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但获得型式认证后,还要由运输省进行“初始检查”,目的是保证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车都要达标。达标后的车辆依法注册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出台问题车召回办法。在处理问题车的过程中,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处置办法:(1)因汽车在设计、品质方面本身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对于这类问题,无论是消费者投诉或由其他途径发现,生产厂商必须尽快主动向国家主管部门国土交通省报告并提交解决办法,向社会公布召回全部问题车进行无偿修理;(2)汽车在设计和品质方面还谈不上有缺陷,但出于安全考虑又不能置之不理,厂商也要进行无偿修理,称之为“改善对策”;(3)为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进行自主性修理即“服务活动”。

                       图1 日本汽车召回的流程

    相比于中国,日本的汽车召回制度有以下特点和启示:

    (1)设置多种缺陷信息收集渠道。各地警察厅处理的公路事故信息需上报国土交通省,对于由同一车型频繁因相同故障所导致事故的疑似缺陷汽车进行检查。汽车用户在全国各地的车检信息,均需由独立法人汽车检查机构上报给国土交通省。在国土交通省审查召回科的官网中设置了用户投诉热线,对疑似故障信息进行举报和投诉。

    (2)具有严格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日本的汽车行业中,涉及到多个独立的行政法人机构,为汽车行业的发展提供公正的第三方信息。例如对新车进行安全性试验由独立法人机构自动车事故对策机构负责,而在召回事项中,主要有汽车综合技术机构负责进行审核认证与召回过程中的技术保障。该技术机构贯穿了汽车设计到汽车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3)召回的对象多样。与中国不同,日本不仅召回不符合汽车安全国家标准的缺陷车辆,同时对于在设计、品质方面本身有缺陷,可以继续改善的车辆进行回收修理。 



     1:引用自《2016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现状及报废量预测》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604/407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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