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的不足
发布时间:2016-06-30     字号: [小] [中] [大]

    新《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将近一年,其中的一个重要理念便是强调发挥食品生产企业的作用,鼓励食品企业的自律,并为此建立了信用档案等社会声誉制度、全程追溯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外在保障机制。这三个制度安排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是分别通过提供顺畅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严厉的监管机制刺激生产经营者的自律。

    但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依然出现了僵尸肉、五常大米掺假、饿了么等食品安全事件,这反映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纵观这些违法行为,从外部保障机制角度我们可以发现促进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自律还面临以下几方面的主要问题:

    1.社会声誉机制未有效建立、缺乏消费者等社会参与

    社会声誉机制的基础在于信息,社会声誉机制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负面信息的传播,引导消费者减少与违法生产经营者交易,从而使生产经营者在未来长远利益的驱使下对自身行为做出自律。由此可见要使社会声誉机制有效发挥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的作用,需要大量充足的食品安全信息。而我国《食品安全法》所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仅运用到了政府监督检测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未免信息来源相对单一。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检测机构均掌握着大量的食品安全信息,甚至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直接体验者所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量要远远多于政府规制部门所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

    而对比《食品安全法》不难发现,我国目前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仅依靠政府的力量,缺乏消费者、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即便是政府规制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也仅着眼于记录、发布,未能为社会声誉信息的广泛、准确传递提供制度安排。饿了么、僵尸肉等事件的发生显示社会声誉机制并未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构成有效的威慑。消费者及社会力量的未有效参与及食品安全声誉的未有效传递使社会声誉机制促进生产经营者自律的作用大打折扣。     

    2.全流程的追溯体系未能有效建立、未能有效追责

    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但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决策主要依据成本收益分析。因而影响生产经营者建立追溯体系的主要因素便是建立和运行追溯体系的成本。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需要收集、记录和标识信息,建立数据库与信息传递系统,增加相应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因而与一般的食品生产相比需要增加巨大的额外成本。我国只是原则性的提出了要建立全流程的追溯体系,而为提出具体的支持促进措施。同时企业有效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需要生产链上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合作,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然存在缓解沟通不畅等问题,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效果并不显著。我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未能有效建立,食品安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依然严重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然有侥幸的动机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放松对自我的规制。

    3.惩罚性赔偿制度未能严格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规避政府强制性规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将会使不法生产经营者受到巨额的经济赔偿,从而对其带来威慑。但现实反应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能严格执行。饿了么等平台被曝光后,截至2016年5月5日仅广东省就下架违法商家超过400户,可见其违法情节之恶劣。但饿了么所受到的惩处却仅是罚款12万元,这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并不一致。且由于消费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的不足,未能利用法律手段揭露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未能发挥预期的威慑作用。

   

【参考内容】

    1.人民网:“饿了么、美团、百度订餐平台被约谈 超400餐厅下线”http://travel.people.com.cn/n1/2016/0505/c41570-2832655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05月05日08:25

    2.央广网:“罚12万并立案!饿了么遭央视315曝光后被约谈”http://news.cnr.cn/native/gd/20160317/t20160317_52162864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03-17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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