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质量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6-11-15     字号: [小] [中] [大]

    近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等26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制定了31条措施,通过跨部门合作来对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这是对产品质量失信行为的一大重击,也是国家运用信用手段对产品质量治理的一大创新,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

    此次“备忘录”的签署在诚信体系建设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信用缺失仍是我国质量发展中突出的问题,制假售假问题在我国产品市场上依然大量存在。传统的质量规制方式主要是加大抽检力度,但是由于市场的庞大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力量的有限,单纯的监督抽查并不能有效的扼制产品市场的质量失信行为。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并对产品质量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对于规范消费品市场、提升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而我国在《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都明确提出了要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联合惩戒机制的意义还在于改变了之前质检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产品质量治理中单打独斗的局面。由于缺乏产品及厂商的信用跟踪制度,部分违法厂商在被质检部门查处后往往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变换名目再进行制假售假。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不足,往往不能将所有的制假售假者纳入监管,并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单一手段并不能对违法者产生全面的惩罚。“备忘录”中建立多个部门协作的联合惩罚,质量失信企业不仅面临来自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惩罚,而且在信贷、税收、土地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资、进出口、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惩罚,可以说生产企业一旦被联合惩罚将会寸步难行,企业将会为质量失信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因而联合惩戒制度将改变质量监督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对质量失信行为形成强力的威慑。

    “备忘录”的签署有效的发挥了声誉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联合惩戒机制可以警示质量失信者的潜在交易对象谨慎交易,降低质量失信者名誉或商誉,对质量失信者也将产生严重的声誉罚1,承担巨大经济损失。联合惩戒机制将激励生产者更加重视产品质量,规避质量失信,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

    备忘录的签署表明了我国对于质量失信行为打击的决心,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质量失信行为将会产生强烈的威慑,但要确保其有效运行,有几个方面必须注意。首先联合惩戒是建立在完善的质量诚信机制的基础上,必须要加快健全产品和生产者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产品和生产者的信用档案。其次,因为联合惩戒涉及到多个部门,因而各部门间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健全各部门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联动作用。最后,联合惩戒机制是政府部门对质量失信行为规制的尝试,质量规制也需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质量规制的作用。具体来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最有发言权,要发挥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整合消费者的质量举报信息,一经查实就需纳入质量失信联合惩戒之中。


    参考文献:吴元元.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野[J].中国社会科学,2012,06:115-133+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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