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
发布时间:2016-10-16     字号: [小] [中] [大]

    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出食品企业自律存在着社会信誉机制未有效建立、消费者等社会参与不够、全流程的追溯体系未能有效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严格执行等问题,致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缺乏有效地进行自率的动力。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参与的保障和支持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缺乏自律动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声誉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食品安全立法要健全消费者及第三方社会力量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机制,实施举报有奖等激励性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同时,信息的流动通畅和分布均匀是社会声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立法者要对食品安全声誉信息的准确客观传递提供法律保障,使充分广泛传递的社会声誉对食品生产经营形成威慑。运用社会声誉指引消费者行为是社会声誉机制发挥威慑作用的基础。食品安全立法需要通过加强消费者教育促使消费善于识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声誉信息,并能依据生产经营者的社会声誉进行消费决策,实现优质优价、市场充分竞争。健全的社会声誉机制将会促使生产经营者积极进行自律提升自身的社会声誉,赢得市场竞争。

    2.对全流程的追溯体系的补贴、企业间协作机制的建立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所存在的成本收益疑惑,政府规制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安全追溯体系的成本收益分析,使生产经营者意识到建立安全追溯体系可能带来的收益。同时有研究认为政府通过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将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投资实施追溯体系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规制部门应该建立追溯体系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政策,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建立全流程的追溯体系。通过全流程的追溯体系的建立缩减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促进生产经营者的自律。

    3.健全并落实惩罚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针对严格惩罚性赔偿制度未落到实处,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的侥幸心理的问题,本文建议要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要通过消费者教育,鼓励消费者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不法生产经营者的诉讼和举报,让不法生产者承担巨额的赔偿,减少其违法的动机。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赔偿制度,而不存在人情观或放松执法。只有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付诸实践,提高不法生产者的违法成本,对不法生产者带来威慑。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规避违法惩罚而主动地对自身行为进行规制,只有激发了生产经营者的严格自律才能从根本上带来食品安全的好转。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发挥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对食品安全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食品企业的自律是生产经营者的自愿行为,其运行要以政府的强制性规制为基础,需要通过传统强制性规制的社会声誉机制、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威慑刺激促进生产经营者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自律。相信通过政府规制与社会自律的良性互动,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将会得到一定好转。


凡本网编辑上传的文章内容(注明转载文章除外),均为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如需转发本网文章,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我们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关闭
网站访问总量: 3307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