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武汉大学校友总会团体会员,接受校友总会在业务上的指导,并独立开展本会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增进校友情谊,促进校友与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及武汉大学在科研、学术、人才、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促进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及武汉大学的建设与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与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三)接受校友对本院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四)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及武汉大学建设,积极促进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及武汉大学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解释本会章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接受校友捐赠;
(三)单位资助;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7日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