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谁来提供好的质量信息
发布时间:2015-10-30     字号: [小] [中] [大]
    在前面的几篇文章中讨论了市场化质量信号提供的重要性,这一类信息的提供既需要市场化质量信息机构的长期发育,也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配套,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而有另一类质量信息提供却是可以马上改变并取得效果的,那就是基础的质量安全性信息。质量的内容包含了质量安全和质量满意两个层面,所谓质量安全就是不对人造成伤害的底线,如不能含有有害添加物、产品设计不应有健康风险等等,质量满意性信息则主要是指在安全性底线基础之上的功能、性能、体验感的质量信息。两类质量信息的区别在于,质量安全信息是大家都需要的公共信息,这些信息是公共产品性质,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质量满意性信息则是更多地是消费者的个性化质量需求的体现,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来提供,而只能由市场化的第三方机构来提供。
    以欧盟为例,质量安全性信息主要是由官方机构来提供的,如欧盟消费者保护总司所提供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通报系统,而在各国又有着大量的第三方的社会化质量信息提供机构,如德国商品检验基金会,其所提供的信息是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产品质量比较信息,是为了让消费者以一定的价格寻找到最适合的产品,这一类信息是产品购买本身需要花费的成本。这两类信息的性质决定了其提供主体也是特定的,质量安全信息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者政府授权相关机构来提供,其成本也应由政府的公共财政来支出。而实际上我们不仅在市场化的质量信息提供方面仍处于步,同时在政府的公共性质量安全信息的提供上也有缺位或者主体倒置的情况。例如,今年4月份发生的草莓风波(具体报道见相关网页),一则不专业的质量信息被权威媒体宣传以后,导致了我国草莓行业数十亿元的损失,大量农民由于这一事件而一夜之间破产,尽管这个消息中所包含的质量信息后面被官方认为是不真实的,但是消费者已经先入为主地接受了媒体所传播的质量信息。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质量安全信息传播主体的错位,本来是一个公共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却由一个以追求新闻价值为第一目标的机构来提供。媒体传播质量安全信息的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巨大风险:一是媒体在质量信息上的非专业性,由于质量安全信息是非常敏感、非常专业的信息,产品质量的检测不仅在技术上极为复杂,而且在结果的表述上也是极其专业的,如果没有科学的抽样、严格的检测以及对结果的专业化解读,将可能导致社会对质量安全信息的误读;二是媒体对于质量安全信息传播的道德风险,媒体虽然在道义上有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义务,但是从性质上来讲其还是一个追求新闻价值为第一位的机构,也就是要尽可能地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是在质量信息上一般是负面性的质量信息容易引起关注,为了引起社会关注甚至可能误读质量检验的信息,在质量安全信息上断章取义、以篇概全的现象时有发生。
    质量安全信息传播主体的错位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某些新闻媒体的不负责,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消费者对于日常的质量安全信息需求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即使是现有的存量政府检验信息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传播,特别是在质量信息传播的形式上,更需要有进一步地改善。欧盟的消保总司,说到底,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向社会及时地进行产品安全的危害性信息的传播。我国的质量综合管理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质量信息传播部门,及时地、定期地向社会发布质量安全检验信息,禁止非专业机构对涉及质量安全性信息的传播。只有权威的有效的质量安全信息传播体制建立起来了,老百姓才能够更放心、更理性地消费,有效需求的扩大才能获得更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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