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质量的制度分析
发布时间:2016-06-27     字号: [小] [中] [大]

    最近,很多地方做质量工作的人都在问我:到底怎样评价一个地区的质量?这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以前的专家视点我也做过多次探讨,那就是要同时关注产品的固有属性和满足要求的层面。今天,基于这一假设我想谈更进一步的问题:如何在地区层面上实现更好的固有属性满足要求。当这些政府领导提出这些问题时,有两点是清楚的:首先,质量评价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次,他们不知道如何办?今天我只想谈一个框架性问题。
     从经济学上讲,质量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人们对于质量的需求是动态变化的,没有稳定不变的质量。但是,到底是什么驱动着质量的不断内生地进步呢?按熊彼特的观点,以新产品形式出现的质量进步,其根本动力必须来自于创造性破坏。也就是说质量从根本上说是持续不断的创新。那又是什么能够让这样一种创新的机制维系下去呢?我认为,就是一个地区质量创新的制度。
    制度包括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所谓正式制度是指法律、命令、条例等强制性规则,而非正式制度则是指道德、习俗、文化等。质量的正式制度就包括了质量的法律和规制政策,质量的非正式制度就是指质量的文化、习惯和惯例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质量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对于产品的监督,尤其是安全性监管等方面甚至比国外还严厉。我认为,更大的短板在于质量的非正式制度层面。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质量的意识相对欠缺。所谓质量意识,就是有没有质量的自觉。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就是对质量的偏好。从目前大家抢购国外产品的现象来看,似乎人们有更高的质量意识,但我认为并不恰当。质量意识主要表现在对于质量行为的自我学觉醒上,例如不要贪便宜,要遵守标准等。对海外产品的热衷,有一定的质量意识成分,但我认为更多的是人们生活富足以后的一种消费习惯变化。要有好的质量意识,还必须从骨子里改变占小便宜的心态。二是质量的知识。这里所讲的知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能够带来收益的,而质量知识是人们消费时的一种互补性投入,能够提高效用。我们的消费者对于专业化的质量知识认识还很不足,特别是对于国外产品的认知整体上还处在一个非理性的状态。第三,是质量行动能力不足。质量行动能力就是指消费者对于质量生产主体采取有约束力行为的基本能力,如果有强大的行动能力,企业就会产生更大的压力,反之企业则容易采取投机行为。我国的消费者很难采取行动,因为他们是一个个的个体,根本没有对抗企业的能力。因此消费者行为能力的不足,更确切地说是集体行动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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