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哈特提出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主要强调公共管理的本质是服务,政府的职能和任务在于“服务而非掌舵”。随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盛行与发展,我国自 2002 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以来,“服务型政府”也逐渐进入政府和公众的视野。在我国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今天,公共服务能力日益成为政府能力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职能既不是“划桨”,也不是“掌舵”,而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上要求打破政府垄断,实现公私合作、多元供给。
广义的政府质量公共服务既包括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各类相关的质量服务活动,如信息提供、消费者保护与救济、公共项目的投入等,也包括对质量的监管与执法等。一直以来,政府热衷于“掌舵”和“划桨”,即对市场监管的职能,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质量的管理主要就体现在质量安全的监管方面。对于如何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公众更期望于依靠政府,使政府背负人力和财力双重不足的监管压力。罗英对我国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通过改善质量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能够外在地对质量安全监管效果评价产生积极影响。这也为政府提高质量监管效果提供了路径,即通过有效地改善质量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提高广大消费者在质量领域共享的实现。
新公共管理理论将私人部门引入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缓解了地方政府资金不足,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然而由于私人部门可能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社会责任,有些学者主张公共服务的供给采取多元化提供。伍斯洛提出“政府、市场、志愿部门提供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即拥有强制性权力的政府,和实行非强制性原则的市场,连同“志愿主义”的社会团体共同提供公共物品,既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又能充分发挥各个部门自身所具备的优势。体现在质量公共服务方面,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政府对质量的公共服务必须引入市场化、社会化机制。一方面放宽社会资本进入的限制,将一部分公共质量服务项目交由市场主体进行运营,充分利用市场竞争的优势,降低公共质量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在公共质量服务供给中的作用,通过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质量服务的机制,逐步缓解政府的供给压力,提高供给的效率与效益。最后,新公共服务理论重申了“公民本位”的精神,因此政府在提供质量公共服务时应该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质量公共治理的途径,目的就是要在公共质量服务供给问题上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供给模式。
实现多元供给是提高质量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尽可能的保证公平。国外学者关于公共服务理论研究有很多,但关于平衡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研究却不多见。国内学者近年来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值得参考。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公平分配,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是现代政府追求的目标。我国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历程刚刚起步,在理论基础和实现途径上还面临许多问题,在质量公共服务领域就存在着需求压力过大、财政投入不足和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不均衡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从界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和范围上做出解释。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国内学者贾康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具有层次性也具有阶段性。在我国目前的基本条件下要达到比较成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状态,需要经历不同的阶段,而每个阶段的任务、重点与目标各有侧重,因此需要逐步、分阶段推进。体现在质量公共服务的供给上,政府总是大包大揽质量领域涉及的所有事物,而实际上政府背负着财力的不足和人力的短缺的双重压力,势必导致质量监管效率低下和基层监管人员的寻租行为。因此,政府在对质量的公共服务供给范围界定时,应充分考虑到国家目前的财政能力是否能达到,考虑到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现阶段,我国质量公共服务应保障最低需求,比如农村质量安全问题,为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质量公共服务和投入技术工人的培训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