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分析,我们发现,一般解释“劳动宿舍体制”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企业的生产控制行为,另一个是员工的自我选择。
从“劳动宿舍体制”的多种定义中,一些学者认识到企业提供宿舍是为了控制员工从而更好地进行生产。Tsurumi(1990)认为宿舍是一种强迫雇佣的形式或者一种监狱式的制度,雇主通过宿舍制度控制劳动者,而劳动者则失去几乎所有自由。Ackers(1998)指出为员工提供宿舍,是为了确保在当地的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忠诚而稳定的劳动力供给, 使企业长期利益得到保障。
Perry(1993)曾经对上海一家最大的纺丝工厂进行了描述,她指出:“为了鼓励年轻的纺丝工人达到高水平的产出,公司宿舍、餐厅、诊所、图书馆等服务。”经过对同一时期上海工厂的研究,宿舍被描述为既可以将津贴最小化, 又可以对合同工的生活进行严格控制的模式(Honig,1986)。
而有些学者认为,“劳动宿舍体制”有别于经典的家长式作风,它更多的是一种保障性性质的住房(Smith, 2003)。在20世纪20年代,企业宿舍被日本介绍到中国。就像日本工业化进程历史所显示的,日本企业倾向于提供宿舍以集合劳动力,并最大化的延长他们的工作时间,以便更好控制他们(Hunter & Macnaughtan, 2004)。Hershatter(1986) 指出企业通过使用外地劳动者来减低人工成本。为了使得外来劳动者的日均产出最大化,企业一般会提供宿舍(Pun,2005;Ren & Pan,2006)。
对于另外一些学者来说,宿舍不是福利,而是对外来劳动者的剥削。事实上,“劳动宿舍体制”是一种高度家长式、强制性和集约化的体制,相比于工作与生活剥离的居住方式而言,宿舍更多的控制了员工的自由(Smith & Pun,2006; Ren & Pan,2006)。如果可以选择,员工绝对不会选择居住在宿舍(Hershatter, 1986; Smith & Pun, 2006; Ren,2006 )。
这些学者们指出劳动宿舍体制呈现出的是企业的生产控制行为。他们认为企业为农民工提供宿舍,仅仅是为了获得无论是跨国资本还是本地资本的最大剩余价值。提供宿舍,可以最大程度的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天数,故那些经常要加班工作的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提供宿舍。
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开始从理性消费视角研究外来劳动者对住房的选择。Zhu (2007) 认为城市住所只是临时的“安身之处”,农民工不愿意投入高成本在城市购房或租住条件好的住房。Jia and Liu (2007)指出农民工群体收入虽然在增长,但和城市房价的增长还是不成正比,因而不会选择买房。
在选择住房时,农民工通常将经济作为重要因素(Li, 2006)。Ran(2012)在对农民工的抽样调查中发现,价格便宜是大多数农民工选择住房时的首要考量因素。“包吃包住”使得农民工可以更好的攒钱(Ta, 2012)。Guo (2014) 指出对于在城市工作多年的第一代农民工们,他们多选择单独租住房屋供自己或家庭居住,而对于没有多少积蓄的二代农民工们,多选择所在工作的集体宿舍居住。
从以上文献来看,国内外上学者们对于农民工选择居住宿舍的原因并没有达成一致。国内学者大部分研究得出的研究是,中国的劳动宿舍体制是企业对劳动力的生产控制,因为企业可以延长劳动力的工作时间。那么,这种结论对于广东省这个外来人口最多的省份来说,是否也是一致的呢?作者将在后面的专家视点中进行进一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