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权威性
发布时间:2018-03-05     字号: [小] [中] [大]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要方式。它是国务院以及省、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量化指标检验,进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并对抽查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国家监督活动。自1985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被确立以来,在30多年具体运行的过程中,其法律法规、工作方法、技术、机构、人员等各方面,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目前,全国已形成了以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检查两头并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成为政府及时了解产品质量问题、把握行业状况的可靠手段,尽管其管理和技术还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根据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二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产品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例如初级农产品、原始矿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等。另外,建筑工程也不属于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按照《产品质量法》,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和类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两大层面,每个层面的监督抽查类型主要有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地方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活动。

    因而,作为上位法的《产品质量法》,其第十五条既为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行为规范,又为产品质量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法律规章,直接、统一组织抽样、检验和判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对于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都不得拒绝。可以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权威性来主要源自于它的合法性,其所主要依据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权威,为政府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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