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等于质量服务
发布时间:2012-12-31     字号: [小] [中] [大]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要方式。自1985年我国确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来,经过2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成为政府对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检查的这一职能定位仍不够清晰。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国务院以及省、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量化指标检验,进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并对抽查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国家监督活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就为了监督产品质量,预防与控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消费者通过参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获得近期需要引起警惕的质量信息,降低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可以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不等于政府对企业的质量服务,而是一种基于法律授权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监督性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本质特性和社会属性。
    政府进行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在全世界都有普遍共识。从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发展历程看,它在经历产生、确立法律地位、规模化应用和规范发展等阶段后,最后仍进入“关注质量安全”的阶段;其监管对象也经历了最初从主要以生产领域为主,到突出重点产品,再到涉及消费者人身和健康安全的消费品的演变;工作规范从“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到“全国重点抽查产品目录”,再到“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能定位,已越来越关注质量安全。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监督抽查的作用就是依靠涉及质量安全底线的法规,强制性规范企业质量行为,保证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达到社会的底线——质量安全。保障质量安全,是质量监督的基本职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检查的这一职能定位仍不够清晰,主要表现为部分监督抽查的对象、所检测的一些项目,并不是基于安全这一底线设立的,却是为企业产品质量有多好进行测度、管理。对质量发展这一私人领域的行政直接管制,不但无法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施加威慑的力量,而且由于政府由“企业的监督方”转变为了“企业的共同体”,使得监督检查也就失去了“监督”的本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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