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的消费者,在我的观察中,总是一个些许孱弱的身份。虽然出台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每年政府也组织各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特别是每年3月15日针对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各种活动,可真实的体验感受是,消费者在面对厂商时,仍然显得非常的弱势与无助。我猜想,中国恐怕是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将“3•15”这一由非政府性国际组织提出的节日,给予了最多宣传与关注的国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消费者的弱势,确实与主要发达国家与地区的消费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们每天宣传倡导的期望结果,还没有达到那些国家消费者每天都正常享受的权利。
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情形,与国内缺少很多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装置有密切的关系。首先比较显性的是,我国缺少有效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消费者想要维权真的是挺难的,虽然官方有消费者协会组织,也有12315等投诉热线,但是投诉之后的裁定与落实,都是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很高又无从下手的过程。很多厂商理赔或质保的前提,是需要消费者自己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也就是检测报告,姑且不论这份检测报告的价格与商品价格相比会不会显得很高,大多数消费者根本就不知道应当怎样获得一份这样的检测报告,以及上哪儿去寻找一个具备此类资格的机构。即使在质量问题非常明显的情况下,消费者维权依旧是很难的。我曾经在一次与某副省级城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的访谈中了解到,这位秘书长女儿新买手机的屏幕出现了肉眼可见的质量缺陷,多次与卖场沟通无果之后,他再次带着自己的工作证前往,仍未能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从事专业消费者保护工作人员的维权结果也不过如此,可想而知普通消费者在面对质量问题时的无奈。虽然新消法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有一些改进,引入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元素,但并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属于商家自愿执行的状态,因此在实际中并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相较之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则要幸福得多。在绝大多数的北美洲、欧洲、东亚国家,消费者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通常是1个月或更长一些的时间内,享有商品的无理由退换权,不管这个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甚至有的地方还不管商品是否有使用过。这一落差,让我想起前段时间自己在淘宝上海外代购一件大衣的经历。按照我的判断,那件大衣应该是假货,可是正如新消法所允许的,这家店铺声称自己是海外代购商品不方便退换,因而除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之外,不参与包括7天无理由退换在内的所有退换货服务。我所有对真假的质疑,最后都被店主用看似合理的解释给化解掉了,但最终让我成功退掉这件大衣的理由,却是我提出愿意承担国际邮费将衣服寄回意大利去,那里的退货非常简单便捷,不可能存在难以退换的问题。虽然所有的生产者都会游说不要实行这样的制度,但这一小小的制度变革,给消费者带来的维权能力却是非常巨大的,也能通过消费者来真正约束企业的质量行为。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普遍采用消费者组织集体诉讼和共分罚款的制度,来保护那些受到共同侵权的消费者群体,特别是单个消费者损失不大的情况,或某些个别受到特别重大质量伤害的消费者。比如美国在False Claims Act(反欺骗政府法案)中,制定了Qui Tam Policy(共分罚款政策),允许“吹哨人”根据不同的情况,从罚款中分得15%-30%不等的比例,以激励具有专业法律技能的人员,为消费者获得应有的补偿。
然而,法律制度的改变在中国是非常漫长的,即使是新消法这样的条文改动,也经过了多年的博弈与审议,就更不用说其他制度的引入了。因此,在中国要想通过法律制度的改变来保护消费者,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很难快速出现很大的变化。要改变当前消费者弱势的地位,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需要依靠法律之外的机制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