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设置“食药警察”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吗?
发布时间:2014-03-31     字号: [小] [中] [大]

    近日,国家为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决定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食药警察。这让我想到了前几年我们提出的,政府对质量的宏观管理,应当更多的走向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职能的统一。“食药警察”的角色,更多的是行使的准司法权的职能。
    在国际上,早已有类似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机构的设置。美国的FDA于1992年成立了犯罪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OCI),有权对严重违反FDA所执行法律的行为进行犯罪调查。该部门还可以与中央情报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CIA)和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等机构联合调查执法,其调查结果也可以直接呈报给检察官。美国所设置的这种“食药警察”,赋予了FDA很大的权利,能够对食品药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进行刑事处罚,极大的缩短了对违法行为调查和惩处的链条和时间,也充分体现了美国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的高度重视。
    我国这次提出要设立的食药警察,也是国家对食品药品监管的新举措,但目前对于食药警察的归属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决定。关于“食药警察”机构,此前有关部门在酝酿讨论方案中,提出三种可能的设置模式:第一种是国家食药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改组现有的稽查局,赋予有专业基础的食品药品稽查人员以刑事执法权;第二种是原食药监管稽查局和公安人员合署办公;第三种是将专业侦查机构直接设在公安部门内。
    目前,在有些地方政府的“食药警察”试点中,多采取的是第三种模式。但是,如果在全国食药系统全部增设食药警察,那么第一种设置模式可能更有利于食品药品执法的要求。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技术性极强的领域,其质量风险的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将这种刑事执法的权利赋予行政监管机构,才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对接,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产生更强震慑力。
    但是,这种设置方式必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完成食药系统所属的技术机构与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剥离。现在食药系统所属的技术机构在所有部委中虽然不算最多,但是在全国总数也有几千家,大量分布在市县一级的食药监管局下。与其他类似的质量技术机构一样,稽查局很多时候扮演了连接企业与技术机构关系的角色,并不是一个非常纯粹的行政执法人。如果按照第一种设置模式,给现有的稽查局赋予了刑事执法权,那么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产生威慑的收益,恐怕远远赶不上对守法经营者造成的巨大成本。因此,要想真正通过“食药警察”的设置来提升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水平,首先要做的,是清除制度性的障碍,规范国有技术机构的行为,尽快完成市场化的整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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