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12     字号: [小] [中] [大]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努力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建立这一制度。同时,国务院编制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也提出了要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全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个相对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私法概念,1是指法庭所做出的一种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处罚。学者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最初源于1763 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 在Huckle v. Money 一案中的判决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发展,在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有规定,到目前已经在《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做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安排。此次我国提出在国家层面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商品质量的关切,这一提法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各界的关注和议论。通过上文的梳理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通过判处施害者向受害者做出超过其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一方面可以对受害者进行有效赔偿,一方面也是对施害者的严厉处罚。现有《食品安全法》中所要求的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对生产者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金额。笔者认为,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产品质量领域,将既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将有利于通过高额的赔偿对生产者进行威慑,让生产者不敢生产劣质产品。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数倍赔偿的威慑,将促使生产者规避对消费者的损害。笔者认为为更好地通过该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需要提高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让消费者可以自觉的运用该制度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健全诚信体系,为生产者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生产的失范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有益尝试。该制度说到底还是一种威权性的监管,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惩罚来对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威慑,进而引导生产者合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笔者认为要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建立体制机制促进生产者进行对自我生产行为的规制,要应到生产者积极的控制生产行过程、提高产品质量。只有生产者积极的对自己生产行为进行规制,减少劣质产品,整个产品市场的质量才有可能改变。
    参考文献:
    [1]朱广新.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 中国社会科学,2014,03:104-124+206-207.
    [2]刘南.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领域研究[J]. 法制博览,2016,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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